因疫情无法正常上班,工资怎么算?

疫情形势复杂

传播速度快

一旦被封控管理

上班族都需要居家隔离

无法到单位正常上班

在这种情况下

不少企业和员工都想知道

该如何发放工资?

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起往下看

↓↓↓

01

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02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

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03

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4

受疫情影响,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又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05

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对于劳动者属于依法实行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用人单位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

对于劳动者不属于上述隔离情形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置:

01

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02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03

劳动者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也未休假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

01

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

02

用人单位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03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加计算。

06

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时,工资如何计发?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07

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08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当事人可采用网络、邮递等方式提交资料,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申请调解争议。

符合条件的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频审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处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东莞12345热线